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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校长任职资格”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信息来源:市教育局 发布时间: 2021-11-24 14:59     浏览量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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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要求,本部门就办理“民办学校校长任职资格”政务服务事项时涉及到的以下证明可采取告知承诺。具体如下:

一、告知内容

(一)证明名称及设定依据。

1.“校长学历证书”设定依据是:《中共中央组织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校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组发〔2017〕3号)第6条;

2.“相应的教师资格证”设定依据是:《中共中央组织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校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组发〔2017〕3号)第6条

3.“教师职称证书”设定依据是:《中共中央组织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校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组发〔2017〕3号)第6条

4.“体检健康证明”设定依据是:《中共中央组织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校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组发〔2017〕3号)第6条

5.“任职资格培训合格证书”设定依据是:《中共中央组织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校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组发〔2017〕3号)第6条

(二)证明的内容。

1.“校长学历证书”证明的内容是: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证书,其中,中学领导人员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证书;

2.“相应的教师资格证”证明的内容是:一般应当具有相应学段的教师资格证;

3.“教师职称证书”证明的内容是:已担任中小学一级教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其中,高级中学校长应当已担任中小学高级教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4.“体检健康证明”证明的内容是: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须出具医院的体检健康证明;

5.“任职资格培训合格证书”证明的内容是:应当经过任职资格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确因特殊情况在任命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任命后一年内完成

(三)承诺的方式。

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的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

本证明事项必须由申请人作出承诺,不可代为承诺。

(四)不实承诺的责任。

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机关依法撤销已作出的行政决定,申请人对依据决定发生的行为给第三方造成的影响、损失和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同时,将申请人列入政务服务诚信档案黑名单,开展联合惩戒。发现申请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

1. 要求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立即解聘该校长;

2.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五)行政机关核查权力。

1.“校长学历证书”采用在线核查的方式,依托“学信网”平台进行核查(承诺人提供证书编号);

2.“相应的教师资格证”采用现场核查的方式,由乐山市教育局实施现场核查;

3.“教师职称证书”采用现场核查的方式,由乐山市教育局实施现场核查;

4.“体检健康证明”采用现场核查的方式,由乐山市教育局实施现场核查;

5.“任职资格培训合格证书”免予核查。

二、承诺内容

(一)本人承诺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均真实、合法、有效,愿意自行承担因不实承诺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而被撤销行政决定所造成的经济和法律后果。

(二)本人愿意对未提供的①校长学历证书⑤任职资格培训合格证书等材料,作出以下承诺:

1.已认真学习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了解了该项政务服务事项的有关要求,对有关规定的内容已经知晓和全面理解;

2.符合规定的条件、标准、要求;

3.本人愿意主动接受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4.对因违反承诺造成后果的,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以上陈述真实、有效,是本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本承诺书向全国公开,公开时间为15个工作日。

 

 

申请人:(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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